危險品定義

發布時間:2024-03-08 點擊:150
我國不同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相關文件中對“危險品”給出了不同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2002年第70號)中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591號)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 617—2004)危險品物流公司)中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者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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