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處室、稽查執法大隊、客運交通管理所:
為進一步健全客管辦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制度,加強工作人員管理,規范聘用關系,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2號)及《天津市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實施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3〕7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客管辦實際,制定《天津市客運交通管理辦公室聘用合同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嚴格執行。
2018年5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客運交通管理辦公室聘用合同管理規定
為了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和規范工作人員管理,健全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單位內部正常工作秩序,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合同實施范圍
客管辦在冊工作人員均應同本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關系。
二、受聘人員條件
受聘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崗位職責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聘用合同期限
根據工作人員年齡、工作年限及崗位情況,分別訂立5年合同、15年合同及聘用至退休合同。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受聘工作人員提出,應訂立聘用至退休聘用合同:
(一)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指長期在本單位工作人員,調入人員和軍轉干部按其實際參加工作時間確定工作年限);
(二)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客管辦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通過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訂立5年合同,不具備訂立5年合同和聘用至退休合同條件的訂立15年合同。
5年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其中,工作人員入職前具有5年以下工作經歷的,試用期為6個月;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試用期為12個月。
單位接收的軍轉干部、復員軍人不約定試用期;聘用單位與本單位現有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不約定試用期。
四、聘用合同訂立
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采取書面形式,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個人檔案存入一份。
聘用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工作紀律;
(四)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變更、終止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八)發生爭議的處理。
五、受聘人員待遇
(一)受聘人員享受的待遇標準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制度規定和工作要素參與分配的原則,根據其所從事的工作和崗位等確定。
(二)受聘人員的工資標準,根據本市事業單位規定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按所在崗位確定。對工資中的獎勵績效部分,可按工作責任大小和崗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及考核結果,確定分配方案,合理拉開檔次。
(三)受聘人員的工時,公休假日,女職工保護,因工負傷、致殘和死亡,非因工負傷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受聘人員在聘用期內享有國家規定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參加培訓和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受聘人員可以參加國家機關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被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
六、聘用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聘用合同依法訂立后,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繼續履行。
(二)聘用合同履行期間,本單位要對受聘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任務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必要時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三)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考核工作實績與考核工作態度相統一的方法。聘用工作組織根據受聘人員的述職情況,在群眾評議意見和受聘人員領導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報單位考核領導小組集體決定。考核結果可作為續聘、解聘或者調整崗位的依據。
(四)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原訂立聘用合同的程序變更聘用合同。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可不履行合同的以外,原合同繼續有效。
(五)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本單位可以調整該受聘人員的崗位或者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后調整崗位。崗位變化后,應當按照新的工作崗位重新確定該受聘人員的工資待遇,并對其聘用合同作相應變更。
七、聘用合同的終止和續訂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一)聘用合同期滿的;
(二)雙方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的;
(三)聘用單位被撤銷的;
(四)受聘人員退休、退職的;
(五)受聘人員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聘用合同期滿,聘用單位提出終止聘用關系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
受聘人員在規定的醫療期或者受聘人員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本合同期滿時,聘用單位應將本合同期限順延至醫療期或孕期、產期、哺乳期滿為止。
(六)聘用合同期滿,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續訂聘用合同。續訂聘用合同應在原聘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訂手續。
八、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聘用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
2.對出國(境)長時間逾期不歸的,按客管辦因私出國(境)管理規定執行;
3.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4.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或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5.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
6.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
1.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九、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一)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聘用合同,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二)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向被解聘人員支付經濟補償:
1.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2.由聘用單位根據《天津市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實施辦法》(津政發〔2003〕75號)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為:被解聘人員在該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高于市統計行政部門公布的事業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初次領取經濟補償人員的實際工作年限,視為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領取經濟補償后重新受聘的人員再次領取經濟補償時,計發時間從受聘之日起重新計算。
受聘人員在聘用單位的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十、有關規定
(一)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市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二)本單位與受聘人員因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續訂、解除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按有關規定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
(三)本聘用合同管理規定,經職代會通過后生效。
本規定已于4月3日客管辦職代會表決通過。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8-08-03 10: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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