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廳近期印發《天津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4-12-07 點擊:66
市市場監管委擬定的《天津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近期已正式印發,請各單位根據“辦法”要求,結合實際,做好宣貫落實。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市場監管委
擬定的天津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市場監管委擬定的《天津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20日
天津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市市場監管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加強我市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規范天津市名牌產品的認定,引導和支持企業爭創名牌產品,增強我市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培育形成一批國內、國際知名品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國發〔2012〕9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意見》(津政發〔2014〕2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名牌產品是指產品質量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經濟效益好、知名度高、市場占有率高、質量信用度高、用戶滿意程度高,根據本辦法取得天津市名牌產品證書的產品。
第三條 本市實施名牌戰略堅持以企業為主體,以用戶(顧客)滿意為宗旨,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的原則。
在天津市名牌產品認定工作中,堅持企業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四條 天津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實施名牌戰略的組織、協調等工作。
市市場監管委(天津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市名牌戰略的具體實施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加強對實施名牌戰略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相應的鼓勵扶持政策,支持名牌產品做大做強。
第五條 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工業集團公司、行業協會商會、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本區的天津市名牌產品推薦和申報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天津市名牌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從事兩年以上生產經營的企業。
(二)產品符合環境保護、節能減排、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安全、公共衛生等有關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證照。
(三)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行業體系認證。
(四)產品質量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于前列,年銷售額、實現利稅符合天津市名牌產品申請標準。
(五)依法誠信經營,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第七條 鼓勵企業采用國際標準,完善計量、標準體系,開展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
第八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申請天津市名牌產品:
(一)近兩年內發生質量事故、對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負有安全生產相關責任的或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二)近兩年內,在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出口商品檢驗中有不合格經歷的;
(三)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市市場監管委(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在征求各有關單位意見基礎上,制定本年度天津市名牌產品申請標準,向社會公布。天津市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
第十條 企業應如實填寫天津市名牌產品申報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工業集團公司、行業協會商會、各區市場監管部門;上述部門按照天津市名牌產品申請條件和標準,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提出推薦意見報市市場監管委(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一條 市市場監管委(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確定初審名單,并將名單及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送市有關職能部門聽取專項意見。
第十二條 市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專項意見后,由市市場監管委(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第三方開展用戶(顧客)滿意度調查,經意見匯總,提出天津市名牌產品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征求社會意見。
第十三條 經廣泛征求意見后確定天津市名牌產品名單,由市市場監管委頒發天津市名牌產品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天津市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五條 本市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應將天津市名牌產品納入保護范圍。
第十六條 對已經獲得天津市名牌產品證書的,在有效期內如出現重大產品質量問題或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證書被撤銷的,由市市場監管委撤銷該產品的天津市名牌產品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天津市名牌產品標志是質量標志,依法受到保護。天津市名牌產品標志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參與天津市名牌產品認定工作的有關機構和工作人員,應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認定。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取消其認定工作資格。
第十九條 申請天津市名牌產品的企業所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天津市名牌產品證書的,一經查實,將予以撤銷,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天津市名牌產品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7-04-15 12: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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