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載和超限是執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容易混淆的兩個概念,不僅駕駛員知之甚少,甚至執法人員也有時難以區別。
超載和超限的法源或法律根據不同 “超載”一詞來源于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機動車載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第31條規定“非機動車載物,必須遵守……”。
“超限”一詞來源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公路法》第50條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內行駛……”。
超載和超限標準的技術參數根據不同 超載標準的技術參數是根據車輛的裝載能力來確定的,例如載質量不滿1000公斤的小型汽車裝載1200公斤就是超載;超限標準的技術參數是根據公路的設計技術標準來確定的,不同等級的公路(含橋梁)其設計的限載標準是不同的。
超載和超限的客體物不同 雖然兩者在貨物裝載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寬、超長的表述,但超載既有貨物裝載,又有客運超載;而超限只在貨物運輸中有,客運中沒有超限的規定。
超載和超限的執法主體不同 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超載的執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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