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發展和改革委等六部門
關于進一步加強在津推廣應用新能
源汽車安全服務保障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裝〔2016〕377號)要求,推動我市規范、安全的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建設,加強在津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安全服務保障,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是在津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服務保障、動力電池回收處置和推廣信息上報的第一責任主體,生產企業應建立覆蓋全部在津車輛的安全服務保障體系,并配合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具體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獲得在中國境內銷售許可。
(二)具備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包括:
1.生產企業需通過本市轄區登記注冊的汽車銷售機構進行車輛銷售。
2.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在本市設有3家及以上,新能源專用車、客車生產企業在本市設有2家及以上經合法授權,具備二類及以上資質的售后服務機構,并分布在合理區域,且至少一家為專營售后服務機構。對所屬在津車輛提供24小時救援服務。生產企業應定期對授權的售后服務機構及工作人員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并留檔培訓記錄。售后服務機構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專用維修工位和裝備。
3.負責在津銷售新能源車輛的充電條件確認和配套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并納入其銷售及售后服務體系。
(三)對車輛提供質量保證。生產企業應對動力電池、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提供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下同)的質保期限,客車、專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
(四)對在津推廣應用車輛進行實時監測。生產企業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裝〔2016〕377號)相關規定,建立覆蓋全部在津推廣應用車輛的實時監測平臺,并安排專人值守。2017年起生產的在津推廣應用車輛應在車輛初次登記前接入天津市新能源汽車監測平臺(以下簡稱“市級監測平臺”)。2017年前生產的車輛應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接入“市級監測平臺”。企業監測數據保存時間須不少于5年。
(五)建立在津推廣應用車輛信息管控機制。生產企業應對所屬車輛在津銷售環節加強管理與控制,制定切實可行的管控方案,運用產品信息管理系統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在津各級銷售企業銷售信息管理,會同銷售企業對推廣應用車輛信息真實可靠性負責,確保上報推廣信息真實、準確、可查。
(六)建立安全保障與應急救援機制。生產企業須建立覆蓋全部在津車輛和動力電池的安全保障體系,建立由在津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安全保障工作機制,明確專職安全責任人和安全保障團隊。建立車輛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長效工作機制,按照相關管理部門要求開展檢查與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在津已運行車輛提供周期不高于5000公里或6個月(以先到為準)的定期安全檢查,特別要加強對動力電池、線束和連接器在內的高壓系統的檢查維護。建立涵蓋車輛全生命周期的車輛安全運行檔案。面向車輛用戶提供系統全面的安全培訓。
(七)建立重大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建立完善的重大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應急方案,發生重大事故應及時處置,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信息通報,及時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事故調查,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并對相關車型全部在津車輛進行隱患排查處置。
(八)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具備車輛缺陷調查能力,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依法組織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
(九)負責廢舊動力電池回收處置。生產企業作為主體責任者,須制訂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處置方案并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明確在津負責回收處置的單位和在津貯存地點,并按照《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相關要求進行回收處置。
(十)生產企業的各項承諾須在其銷售、服務機構向社會進行明示。
二、新能?%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7-05-10 1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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