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公開了一則對物流公司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案涉物流企業由于缺乏必要的辦公場所、缺少相應資質、無固定資產、存在資金回流的現象而被認定為存在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
從該例處罰書中我們可以發現,資金流的異常仍然是稅務機關認定虛開行為的重要“抓手”,尤其是公戶對私戶的大額轉賬的現象已經成為稅務機關發掘空殼物流企業、開票平臺的重要特征。
對于很多網絡貨運企業來說,即便在業務真實的情況下,仍存在較大的資金回流的風險。由于網絡貨運平臺向司機支付報酬存在時間差,因此大多個體司機要求托運企業即時私人卡轉賬結算。為了防止重復付款,托運企業向網絡貨運平臺統一提供私人卡接受報酬轉賬。此種情形下托運企業上傳的運輸信息均真實,但出現了“資金回流”現象,即托運企業公戶-網絡貨運公戶-托運企業私戶。
雖然,這樣的業務操作均立足于真實的運輸業務,但由于開票時間出現差異(候補發票)、開票信息錯亂(業務內容張冠李戴)、私戶轉賬等異常現象而容易被稅、警認定未發生真實的運輸業務,進而錯誤認定虛開。
在虛開案件中,如何認定資金回流?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辦案機關常用“ 三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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