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s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先期問題
信用證的申請和開立
1、信用證獨立于基礎交易,即使信用證對該基礎交易作了明確的援引。但是,為避免在審單時發生不必要的費用、延誤和爭議,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應當考慮清楚要求任何單據、單據由誰出具和提交單據的期限。
2、開證申請人承擔其有關開立或修改信用證的指示不明確所導致的風險。除非另有明確規定,開立或修改信用證的申請即意味著授權開證以必要或適但的方式補充或細化信用證的條款,以使信用證得以使用。
3、開證申請人應當知道,ucp的許多條文,諸如第13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39條、第40條、第46條和第47條,對信用證條款的含義作了對些條款完全通曉。例如,在多數情況下,要求提交海運提單而且禁止轉運的信用證必須排除ucp500第23條(d)款的適用,才能使禁止轉運發生效力。
4、信用證不應規定提交由開證申請人出具及/或副簽的單據。如果信用證含有此類條款,則受益人必須要求修改信用證,或者遵守該條款并承擔無法滿足這一要求的風險。
5、如果對基礎交易、開證申請和信用證開立的上述細節加以審慎考慮,在審單過程中出現的許多問題都能得以避免或解決。
一般原則
縮略語
6、使用普遍承認的縮略語不導致單據不符,例如,用“ltd.”代替“limited”(有限),用“int’l”代替“international”(國際),用“co.”代替“cimpaby”(公司),用“kgs”或“kos.”代替“kilos”(千克),用“ind”代替“industry”(工業),用“mfr”代替“manufacurer”(制造商),用“mt”代替“metrictons”(公噸)。反過來,用全稱代替縮略語也不導致單據不符。
7、斜線(“/”)可能有不同的含義,不得用來替代詞語,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義。
證明和聲明
8、證明、聲明或類似文據可以是單獨的單據,也可以包含在信用證要求的其他單據內。如果聲明或證明出現在另一份有簽字并注明日期的單據里,只要該聲明或證明表面看來系由出具和簽署該單據的同一人作出,則該聲明或證明無需另行簽字或加注日期。
單據的修正和變更
9、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單據外,對其他單據內容的修正和變更必須在表面上看來經出單人或出單人的授權人證實。對經過合法化、簽證或類似手續的單據的修正和變更必須經使該單據合法化、簽證該單據的人證實。證實必須表明該證實由誰作出,且應包括證實人的簽字或小簽。如果證實書表面看來并非由出單人所為,則該證實必須清楚地表明證實人以何身份證實單據的修正和變更。
10、未合法化、簽證或采取類似措施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單據(匯票除外)的修正和變更無需證實。參見“匯票和到期日的計算”
11、一份單據內使用多種字體、字號或手寫,并不意味著是修正或變更。
12、當一份單據包含不止一處修正或變更時,必須對每一處修正作出單獨證實,或者以一種恰當的方式使一項證實與所有修正相關聯。例如,如果一份單據顯示出有標為1,2,3的三處修正,則使用類似“上述編號為1,2,3的修正xxx經證實”的聲明即滿足證實的要求。
日期
13、即使信用證沒有明確要求,匯票、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也必須注明日期。如果信用證要求上述單據以外的單據注明日期,只要該單據援引了同時提交的其他單據的日期,即滿足信用證的要求(例如,裝運證明可使用“日期同xxx號提單”或類似用語)。雖然要求的證明或聲明在作為單獨單據時宜注明日期,但其是否符合信用證要求取決于所要求的證明或聲明的種類、所要求的措辭以及證明或聲明中的實際措辭。至于其他單據是否要求注明日期則取決于單據的內容和性質。
14、任何單據,包括分析證明、檢驗證明和裝運前檢驗證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裝運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證要求一份單據證明裝運前發生的事件(例如裝運前檢驗證明),則該單據必須通過標題或內容來表明該事件(例如檢驗)發生在裝運日之前或裝運日當天。要求“檢驗證明”并不表明要求證明裝運前發生的事件。任何單據都不得顯示其在交單日之后出具。
15、載明單據準備日期和隨后的簽署日期的單據應視為在簽署之日出具。
16、ucp500第43條第(a)款關于最遲交單日的規定僅適用于要求提交的單據中包括一份或多份正本運輸單據的情況。運輸單據指第ucp23條到29條所規定的單據。在任何情況下,單據必須在信用證的有效內提交。
17、經常用來表示在某日期或事件之前或之后時間的用語:
a)“在……后的2日內”(winthin 2 days after)表明的是從事件發生之日起至事件發生后兩日的這一段時間。
b)“不遲于在……后的2日”(not later than 2 days after)表明的不是一段時間,而是最遲日期。如果通知日期不能早于某個特定日期,則信用證必須明確就此作出規定。
c)“至少早于……的前2日”(at least 2 days before)表明的是一件事情的發生不得晚于某一事件的前兩日。該事件最早何時可以發生則沒有限制。
d)“在……的2日內”表明的是在某一事件發生之前的兩日至發生之后的兩日之間的一段時間。
18、當“在……之內”(within)與日期連在一起使用時,在計算期限時該日期不包括在內。
19、日期可以用不同的格式表示,例如2003年11月12日可以用12nov03,12nov03,12.11.2003,12.11.03,2003.11.12,11.12.03,121103等形式表示,只要試圖表明的日期能夠從該單據或提交的其他單據中確定,上述任何形式都是可以接受的。為避免混淆,建議使用月份的名稱而不要使用數字。
ucp運輸條款不適用的單據
20、與貨物運輸有關的一些常見單據 ,例如交貨單、運輸行收貨證明、運輸行裝運證明、運輸行運輸證明、運輸行承運貨物收據和大副收據都不是運輸合同的反映,不是ucp500第23條到第29條規定的運輸單據。因此,ucp第43條不適用于這些單據。從而,應以審核ucp沒有特別規定的其他單據的相同方式審核這些單據,也即適用ucp500第21條。在任何情況下,單據必須在信用證有效內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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