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概念
1.的含義是指為了特定的目的暫時進口或暫時出口,有條件暫時免納進出口關稅并豁免進出口許可證件,在特定的期限內除因使用中正常的損耗外按原狀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的貨物。屬于海關監管貨物。種類很多,在國際公約中對的海關監管都有比較詳細的規定。我國已經加入的《貨物暫準進口公約》(伊斯坦布爾公約)和《京都公約》中將“暫準進口‘’定義為一項海關業務制度。因此,可以理解為:按照一個國家的海關業務制度暫時進口或暫時出口的貨物。
2.與暫時進出口貨物的區別在本書中,包含所有暫時進出我國關境的貨物。
海關法第三十一條中的暫時進口和暫時出口貨物就是這里所說的。而《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監管辦法》以及其他海關規章中規定可以暫時進出口的貨物則特指具體的暫時進口蛟菔背隹諢蹩?我國海關報關單填制規范中的“暫時進出口貨物”貿易方式也只是海關法第三十一條中暫時進出口貨物中的一部分。因此,與暫時進出口貨物只是為分類方便而寫,并不表明其本質上有何差別
《貨物暫準進口公約》中的展覽品、集裝箱、旅游者個人用品、邊境貿易進口貨物等,在我國都有專門的海關業務制度。比如邊境貿易進口貨物,在我國分為邊境小額貿易,適用―般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業務制度;邊民互市貿易,部分適用特定減免稅貨物海關業務制度。\\因此,從廣義上理解為包含所有根據我國海關有關規定準予暫時進出口的貨饑而暫時進口或出口貨物,只是根據我國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監管辦法準予暫時進口的貨凱以及根據其他有關規定準予暫時出口的貨物。我國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監管辦法并不包括有關展覽品、集裝箱、旅游者個人用品等等暫時進口貨物、物品。這些貨物、物品的暫時進口,我國海關另有單項法規、規章給予明確的規定。
3.ata單證冊制度
(1)ata單證冊的含義《暫準進口單證冊》,簡稱《ata單證冊》,是指世界海關組織通過的《貨物暫準進口公約》及其附約a和《關于貨物暫準進口的ata單證冊海關公約》(以下簡稱《ata公約》)中規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締約方海關報關單和稅費擔保的國際性通關文件。
ata是由法語admissiontemporaire(暫準進口)和英語temporary admission((暫準進口)的第一個字母的組合,表示“暫準進口”。
《ata單證冊》(《a.t.a.carnet》)就是《暫準進口單證冊》的簡稱,從國際公約中的規定來看,其確切含義是用于暫時免稅進出口貨物的文件。
(2)ata單證冊的格式一份《ata單證冊》由若干頁ata單證組成,單證的具體數目依其經過的國家數目而定。一般由以下8頁組成:一頁綠色封面單證、一頁黃色出口單證、一頁白色進口單證、一頁白色復出口單證、兩頁藍色過境單證、一頁黃色復進口單證、一頁綠色封底。
《ata單證冊》必須用英語或法語,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同時用第三種語言印刷。我國的《ata單證冊》就是用英文和中文印刷的。
(3)ata單證冊系統《貨物暫準進口公約》和《ata公約》建立了一種為各成員國海關、貨物所有人、有關團體共同遵守的簡單、有效的系統, 以此來簡化貨物臨時進出各成員國的各種進出境手續,為貨物的暫時進出口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ata單證冊系統之所以能夠起到最大限度簡化貨物臨時進出口的各種煩瑣手續,是因為實施了以下兩個措施:①使用了《ata單證冊》。《ata單證冊》是國際統一通用的海關申報單證,如某國商人要將一批展覽品運送到另一個國家去參加展覽會,該商人只需在本國申領一份《ata單證冊》,就可以持證向本國海關申報暫時出口,無須填制報關單;該商人持該份單證冊向進口國海關申報暫時進口,亦無須填制報關單,甚至無須辦理海關擔保手續,也不必繳納保證金;當展覽會結束,展覽品復運出口時,也可持該份單證冊申報出境;展覽晶返回本國,該商人仍持該份單證冊向本國海關申報。甚至當展覽品在其他第三國臨時過境時,其一進一出也不必向第三國海關另外填制報關單,辦理擔保等。
因此,《ata單證冊》實際上是暫時進出口貨物在各締約國(地區)之間自由通行的通行證。
②建立了國際擔保連環系統。這種擔保連環系統是由各國擔保協會,一般是各國指定商會組成,并由國際商會國際局(1bcc)進行統一管理,通常被稱為“ata/ibcc擔保連環系統”。ata/ibc c擔保連環系統的擔保協會成員,作為對各成員國海關的擔保人,擔保的標的是在《ata單證冊》項下的貨物可能支付的進口關稅和其他各稅。公約的各締約方都i有一個擔保協會,稱為國家擔保協會,一般擔保協會也是出證協會,負責簽發本國的《ata單證冊》。該擔保協會必須得到該國海關的批準,也要得到國際商會國際局的批準,才能成為ata/ibcc擔保連環系統的成員。中國國際商會是我國ata單證冊的擔保協會和出證協會。
ata單證冊和a丁nibcc擔保連環系統的結合,就形成了ata單證冊系統。
(4)ata單證冊的使用 日①ata單證冊的正常使用過程:持證人向出證協會提出申請,繳納一定的手續費,并召按出證協會的規定提供擔保。出證協會審核后簽發《ata單證冊》;持證人憑《ata單證日冊》將貨物在出口國暫時出口,又暫時進口到進口國,進口國海關經查驗簽章放行;貨物完日成暫時進口的特定使用目的后,從進口國復運出口,又復運進口到原出口國;持證人將使用過的,經各海關簽注的《ata單證冊》交還給原出證協會。 《ata單證冊》的整個使用過程到此結束。
②ata單證冊未正常使用:未正常使用一般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貨物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口,產生了暫時進口國海關對貨物征稅的問題;二是《ata單證冊》持證人未遵守暫時進口國海關有關規定,產生了暫時進口國海關對持證人罰款的問題。在這兩種情況下,暫時進口國海關可以向本國擔保協會提出索賠;暫時進口國擔保協會代持證人墊付稅款、罰款等款項后,可以向暫時出口國擔保協會進行追償;暫時出口國擔保協會墊付款項后,可以向持證人追償,持證人償付款項后,《ata單證冊》的整個使用過程到此結束。如果一個國家的出證協會和擔保協會是兩個不同的單位,則暫時進口國擔保協會先向暫時出口國擔保協會追償,擔保協會再向該國出證協會追償。如果持證人拒絕償付款項,則擔保協會或出證協會可要求持證人的擔保銀行或保險公司償付款項。如果后者也拒付,則采取法律行動。
(二)特征有以下特征:
1.有條件暫時免予繳納稅費在向海關申報進出境時,不必繳納進出口稅費。
但這是有條件的暫時免予繳納,一般來說,條件就是:進口收貨人或出口發貨人向海關保證,暫時進出口的貨物只用于海關法規、規章認可的特定使用目的,,并且在規定的期限之內,除因使用中正常的損耗外按原狀將貨物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一旦進口收貨人或出口發貨人改變了特定的使用目憶或超過了規定的期限仍未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或非正常地改變了貨物的形狀,海關即對貨物補征進出口稅費,并且視進出口人是否違反海關法規、規章,可能對進出口人做出相應的處罰。
海關對的保全措施主要是要求暫時進出口貨物的進出口人向海關提供擔佩支付至少與進出口稅費相等的保證金。
如果是適用ata單證冊制度的,則按照ata/ibcc擔保連環系統的規則辦理有關手續。
2.豁免進出口許可證件不是實際進出口的貨物,因而當海關放行后,不能在一國關境內或關境外自由流通。因此,一國的貿易管制措施就不適用于這些貨物。《貨物暫準進口公約》(伊斯坦布爾公約)
和《京都公約》中對都有豁免進出口許可證件的規定。我國海關對同樣規定,只要按照的海關法規、規章辦理進出境手免可以免予提交進出口許可證件。
但是,國際公約和我國海關的法規中所規定的豁免進出口許可證件,是特指經濟性質的許可證件,而不包括一國為公共道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所實施的進出境管制制度。對這些方面的進出境限制,仍按各國的有關進出境法律、法規辦理,即應該憑進出境許可證件進出境的,仍然應當向海關提交許可證件。
3.特定的進出境目的一國海關允許貨物進境、出境而不征收稅費,不要求提交許可證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這些貨物是為了某一特定的目的進出一國關境。這一特定目的一定是國家法律、法規所允許的,并且是有利于該國的對外經濟、文化交流的。比如展覽品的暫時進出境,特別是國際性的博覽會、經濟、文化展覽會、藝術節、國際會議等,這些國際交流活動極大地促進了一國的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再比如合作拍攝電影、拍攝新聞記錄片等需要帶進一國的專業器材等。
4.規定期限內按原狀復運進出境為了特定的目的進出境,一旦達到目的,貨物即應當運離這個國家或返運回國。因此,在各國海關對暫時進出口的管理規定中,都根據不同的貨物暫時進出境目的,規定不同的暫時進出境期限,規定必須按貨物原狀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
我國海關法規定暫時進出口貨物應當在6個月內復運進出境,可以申請延期。海關另有具體的法規、規章對展覽品、集裝箱箱體、出料加工貨物,以及其他暫時進出口貨物的監管時間做出了規定。
按貨物原狀復運進出境是暫時進出口貨物的一個主要特征。
這一特征不但指明了這類貨物只能使用于特定的進出境目的,將其與一般進出口貨物、保稅加工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嚴格地區分開來,而且貨物的進出口人承擔了法律責任,即一旦未按貨物原狀復運進出境,其性質就發生了變化。海關可以按照規定對貨物采取追繳稅款,要求提交許可證件、罰款等措施。
5.按貨物實際使用情況辦結海關手續對,盡管有在規定期限內按原狀復運進出境的嚴格限制,但無論在國際公約中,還是在我國海關的法規、規章中,都規定這些貨物可以在法規、規章允許,并經海關批準的情況下,改變貨物“特定進出境目的”,轉變性質成為一般進出口貨物、保稅加工貨物或特定減免稅貨物。比如展覽品在展覽會結束后,有人購買,只要購買者在展覽品規定的暫時進口期限內,向海關申報,提交進口許可證件,繳納關稅,該展覽品轉變成為一般進出口貨物。如果購買者可以享受特定減免稅優惠,并且辦妥了減免稅證明,提交了有關許可證件,該展覽品就轉變成為特定減免稅貨物。
海關對都有后續監管要求,因此,所有的都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由貨物的進出口人根據貨物不同的情況向海關辦理核銷結關手續。
(三)范圍種類繁多,申請暫時進出口的原因各異,并且可以暫緩納稅,免予提交許可證件,因此這類貨物一直是各國海關監管的難點和重點。
各國海關對也都有各自的監管制度,海關手續, 比如單證、擔保等也各不相同。為了協調各國海關的規定,簡化手續,便利進出口通關,世界海關組織及其前身海關合作理事會從1954年至1972年簽訂了12個有關各種貨物暫時進出口的國際公約和《ata公約》。1990年,世界海關組織將上述13個國際公約修改合并后通過了《貨物暫準進口公約》(伊斯坦布爾公約)。《貨物暫準進口公約》將國際上通行的暫時進出口貨物分為12大類。我國加入了《ata公約》和《貨物暫準進口公約》及其附約b1《關于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供陳列或使用的貨物的附約》。這意味著我國對進口展覽晶的監管通過海關對進口展覽晶的監管辦法與國際上對展覽品的監管保持一致了。至于其他的暫時進出口貨物,我國目前仍然按照我國海關有關對這類貨物的監管規定實行監管。
以下是有關暫準進出口的展覽品、修理物品、集裝箱箱體、暫時進出口貨物等4大類貨物,以及a1ra單證冊在我國的適用范圍:
1.進出口展覽晶
(1)進口展覽晶主要包括:在展覽會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貨物、物品、為示范展出的機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覽者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筑材料及裝飾材料、供展覽晶做示范宣傳用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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