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落實《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和我市部署,根據《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現將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請小客車指標政策執行明確如下:
一、“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視為“本市居住證”。
二、對持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同時執行《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通過審核之一的,即視為符合“居住地在本市”條件。
特此通知。
2018年9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8-09-26 09: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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